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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药控股内幕交易人亏损 普华制药老总黄林青恐泄密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 2019-06-28 09:03:53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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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7日讯 中国证监会今日公布的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显示,黑龙江证监局对刘亚内幕交易“吉药控股”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药控股”,300108.SZ)拟收购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的事项属于内幕信息。黄某青作为普华制药总经理,实际参加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全过程,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黄某青与刘亚是同学关系,平时联系较多。2018年6月11日11时4分即“吉药控股”股票停牌前一日,黄某青与刘亚存在沟通联系。2018年6月11日14时51分,刘亚从工商银行转入30万元资金到证券账户,并分三笔累计净买入“吉药控股”2.05万股,净买入金额16.13万元。2019年3月6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4.45万元,获利-1.59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黄某青为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黄林青。

刘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刘亚处以3万元的罚款。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亚)〔2019〕1号

当事人:刘亚,男,1966年3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亚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5月24日,黄某青和杨某请卢某帮助为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寻找买家,卢某向黄某青推荐了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药控股)。2018年5月下旬,吉药控股副总经理王某恒请卢某帮忙找项目。卢某向王某恒推荐了普华制药。2018年5月30日,黄某青与吉药控股董事长孙某见面,就相关情况进行了交流。2018年6月11日,吉药控股、普华制药双方签署了意向协议。2018年6月12日,吉药控股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吉药控股2018年6月12日公告发布的拟收购普华制药的事项,符合内幕信息构成要件,即重大性和未公开性,在公布前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5月30日,公开于2018年6月12日。

黄某青作为普华制药总经理,实际参加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全过程,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黄某青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亚内幕交易“吉药控股”

(一)刘亚与黄某青联络情况

黄某青与刘亚是同学关系,平时联系较多。2018年6月11日11时4分即“吉药控股”股票停牌前一日,黄某青与刘亚存在沟通联系。

(二)账户基本情况

“刘亚”账户开立于2015年4月27日,现托管于华泰证券徐州青年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666xxxxxx725,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845xxx036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6xxxx560。

(三)账户资金划转及账户控制情况

“刘亚”股东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2xxxxxxxxxxx5617。2018年6月11日转入工商银行三方存管账户30万元,并转入证券账户。2018年6月11日转入证券账户的30万元资金,分三笔累计净买入“吉药控股”20,500股,净买入金额161,331.42元。

“刘亚”账户由刘亚本人实际控制并使用。2018年6月11日,买入“吉药控股”是通过手机上网委托下单,下单的手机号码为139xxxxx789,是刘亚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

(四)刘亚交易“吉药控股”情况

2018年6月11日11时4分即“吉药控股”股票停牌前一日,黄某青与刘亚存在沟通联系。2018年6月11日14时51分,刘亚从工商银行转入30万元资金到证券账户,并分三笔累计净买入“吉药控股”20,500股,净买入金额161,331.42元。2019年3月6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44,549.09元,获利-15,859.83元。“刘亚”账户在2018年6月11日突击转入证券账户30万元资金,当日买入“吉药控股”,由刘亚本人通过手机委托下单,交易时点与黄某青和刘亚之间的电话联系高度匹配,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当事人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亚处以3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黑龙江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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