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8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汇检罚[2019]5号)显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行,002839.SZ)徐州云龙支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徐州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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