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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冷股份违规吃警示函 两年半年报商业票据列报错误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 2019-09-11 21:14:55  责任编辑:cfe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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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 30号)显示,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冷股份”,300540.SZ)存在2017年和2018年的半年报列报错误问题。

2017年6月与2018年6月,深冷股份在应收四川广能能源有限公司的商业票据到期未承兑情况下,未及时将对应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导致2017年半年报多列应收票据8065.11万元,对应少列应收账款8065.11万元;2018年半年报多列应收票据11900万元,对应少列应收账款11900万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深冷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深冷股份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及时披露,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深冷股份前身为“成都深冷液化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8日。2012年12月31日改为现名。2016年8月23日,深冷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600030.SH)。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谢乐敏是第一大股东,持有1607.71万股,持股比例为12.89%。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深冷液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2017年和2018年的半年报列报错误问题。

2017年6月与2018年6月,你公司在应收四川广能能源有限公司的商业票据到期未承兑情况下,未及时将对应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导致2017年半年报多列应收票据8065.11万元,对应少列应收账款8065.11万元;2018年半年报多列应收票据11900万元,对应少列应收账款11900万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及时披露,并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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