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把跨市场操纵行为纳入操纵市场范畴,不再单独列举;明确禁止编造、传播有关股票期权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意见提出,本次修订主要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在总结前期股票期权试点运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开展适应性修订。
(相关资料图)
(一)关于股票期权业务的一般性规定。一是将《期权办法》名称修改为《股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调整条文中的“试点”表述(第1条)。
二是增加《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法律依据(第1、24、28、29条等)。
三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第17条关于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上市的注册管理要求,修改股票期权合约品种上市相关规定(第5条)。
四是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93条,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中央对手方地位,并新增“为股票期权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要求(第6条)。
(二)关于经营机构业务范围和交易者分类相关规定。
一是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63条,完善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新增“做市业务”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第7条)。
二是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51条,明确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股票期权交易者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第11条)。
(三)关于风险管理制度。
一是补充完善证券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要求。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23、27条,新增证券交易所建立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要求及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持仓、保证金等情况的要求(第21条)。
二是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21条,新增程序化交易管理要求(第22条)。
三是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24条,新增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规定(第23条)。
四是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87条,补充规定证券交易所在异常情况下可单独或者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新增调整交易限额标准、强行平仓两项紧急措施,并明确异常情况消失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第25条)。
(四)关于股票期权市场违法行为。
一是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12条,把跨市场操纵行为纳入操纵市场范畴,不再单独列举(第3条)。
二是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16条,明确禁止编造、传播有关股票期权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第27条)。
(五)其他修改。一是根据《证券法》第2条,将“基金”修改为“基金份额”(第2条)。
二是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22条,将“交纳保证金”的表述修改为“缴纳保证金”(第15条)。
三是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59、63条,将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定义中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第30条)。
四是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修改相关文字表述。将“期货交易所”修改为“期货交易场所”(第28条),将《期权办法》中涉及“投资者”的表述统一修改为“交易者”,将“衍生品合约账户”表述统一修改为“期权合约账户”,将“市场操纵”表述统一修改为“操纵市场”等。
五是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2015年1月9日发布的《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32条)。
关键词: 股票期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