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赖某因被害人张某欠其钱不还,在三明市沙县区某幼儿园工地门口,持铁棍将被害人张某打伤。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赖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赖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赖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赖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诉请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8497.64元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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