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为了能使长女孙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某学校上学,花费人民币1000元找他人制作该校学区片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居民户口簿,并将上述证件送至学校审查入学资格,后被发现为伪造证件。经核实,孙某持有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居民户口簿均系伪造。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孙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与其他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给孩子创造良好的就学条件,初衷是好的,但要牢记办证制证广告不可信,买卖假证件、使用假证件是违法行为,一旦触犯法律就会受到法律制裁。